市畜牧水产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工作的请示》收悉。为了有效地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发展我市渔业经济和保证我市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根据黑龙江省水产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实施办法》(黑渔联[1991]186号)和黑龙江省水产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渔业船舶登记费和渔业船舶检验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渔联[199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继续征收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继续按黑渔联[1991]186号和黑渔联[199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大庆市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大庆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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