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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龙凤区、红岗区、让胡路区村镇和原三环公司牧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防伪房屋权属证书。 各县村镇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各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利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区规划部门出据的符合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平面图、面积、照片等表明房屋状况的手续; (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仅限于非住宅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手续。 上述材料在提交复印件同时审验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因申报不实或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可以变更或撤消登记。 第十条 经过产权登记的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交易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除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外,不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庆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发〔2004〕9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