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庆高新管发[2006]6号文件和2006—01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大庆市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对高新区农场四分场108队平房区进行整体拆迁。我公司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参照滨洲村地区整体拆迁的补偿标准,并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现报请大庆市房产管理局,请予审核批准。 一、总体原则——货币补偿 本次拆迁货币补偿,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厅审定的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拆迁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依据下述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二、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1、被拆迁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评估单位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评估值低于每平方米637元的,按每平方米637元(最低保护限价)执行。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办理《乡镇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建房有关手续的房屋,按评估值的80%进行货币补偿。 3、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建房有关手续,在2002年5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在2002年5月高新区农场房屋普查表范围内),按评估值的50%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我公司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房屋附属物(围墙、大门、沉井、化粪池等)由评估单位估价后,我公司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6、拆迁范围内不属于上述1、2、3情况的房屋一律按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7、地面附着物(包括大棚、青苗、林木等)由高新区土地分局组织评估认定,我公司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8、上述未尽事宜如在拆迁中发生参照滨洲村整体拆迁的方式解决。 三、其他补偿、补助 1、对因拆迁引起的电话移机费、闭路电视收视转移费、照明电源电表安装费等费用按相关行业收费标准补偿;动力电源电贴费、室外电表箱柜、动力输电线、线杆等补偿按有关部门开具的票据金额予以补偿。 2、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按1500元给予支付。 3、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鼓励政策 1、在2006年4月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我公司另行奖励2000元搬家费。《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5天内被拆迁人可自行将房屋拆除。 2、在2006年5月1日—5月1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我公司另行奖励1000元搬家费。《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拆迁人可自行将房屋拆除。 3、2006年5月11日—5月25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拆迁人可自行将房屋拆除。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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