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庆发改发[2005]132号、庆规地字[2005]027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庆政土[2006]001号文件精神,在东风新村天马商场、香榭丽后侧、经四街至经六街建设通商路工程,需拆除经五街、经六街商服及其他附属物,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请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货币补偿 1、本次拆迁系道路施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我局委托经黑龙江省建设厅审定的拆迁估价资质的拆迁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按估价价格给予补偿。 2、拆迁范围内临时违章建筑、附属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3、房屋的装饰装修按评估单位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原房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原使用性质为商服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原房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未解除租赁合同的,对拆迁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应发给房屋承租人。 因拆迁而引起的电话移机、闭路电视收视转移、照明电源电表安装费、动力电源电贴费、室外电表箱及动力线、杆费用按有关部门开具的票据予以补偿。对因拆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予以补偿。
大庆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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