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热费价格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热费价格,我市于2003年8月25日召开了“调整城市热费价格听证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调整方案,结合听证代表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热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税价格):
(一)住宅:每采暖期26元/平方米。执行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人自用车库等。
(二)公建:每采暖期30元/平方米。执行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其它建筑等。
(三)商服:每采暖期40元/平方米。执行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维修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
以上价格中均包括:一级网运行维护费1.50元;二级网运行维护费1.50元;换热站运行维护费2.00元;三级网运行维护费1.00元(包括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
自2003年至2004年度采暖期起,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二、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限:本年度10月15日至第二年4月15日。
(二)室内温度:在供热期限内,供热温度按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费采暖。
(二)对改变用途的建筑按其实际用途缴费。
(三)公用部位以外的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散热器的更新费用由房屋权属人负责。以上热费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城市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全市居民安全过冬。对乱收费的供热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供热单位应按《关于印发〈大庆是阳光收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庆纠联发[2003]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收费地点对热费价格进行公示。
四、2003年度以前欠缴热费按原标准执行。
五、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暂时执行两个采暖期。
六、此前与本标准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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