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新建住宅实行供热分户控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中省直单位、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新建住宅分户控制建设步伐,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进程,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产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暂行规定》(2000年76号部长令)及国家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4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大庆市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庆政发[2003]3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2004年起凡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室内采暖系统必须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23/T120-2001)进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设计、施工安装,建筑采暖施工图纸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2、工程的施工、监理应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承担,并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由建设单位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邀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和使用。
大庆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