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黑建城[2006]33号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供热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强调如下三点意见:
一、加速编制实施供热专项规划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于2007年1月1日前,组织编制完成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省建设厅审查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各地还要做好本地区供热管网改造“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步伐,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二、积极推进供热补贴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八部委文件精神,按照“热”是商品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原则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从2006年起,停止执行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同时实施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为“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采暖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城市供热燃料应急储备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和濒危供热企业临时接管机制。城市供热燃料应急储备数量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按保障城市供热一周所需燃煤消耗量储备
其他地级城市:按保障城市供热三天所需燃煤消耗量储备;
县级市(县镇):按保障城市供热二天所需燃煤消耗量储备。
黑龙建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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