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热力公司生产管理规定
为全面加强公司供热生产管理,提高供热生产管理水平,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供热生产岗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冲洗、试压和供暖前未向管区内热用户下发《冲洗、试压通知单》和《供热通知单》的维修人员,每发现一户未下发通知单的,罚款200元,同时进行累加。
第二条:各分公司对生产会议作出的决定(生产指令),有异议的,要在会上及时提出,由与会人员讨论,无异议的要在会后严格执行。对于未严格执行的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条:未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的,罚款500元。
第四条:未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供热设施的,罚款200元,发现设施损坏未及时进行处理的,罚款500元。
第五条:启闭、调节一、二级网阀门等工作未请示调度(含总公司生产领导)的,罚款200元。
第六条:巡线员未按公司要求进行巡线的,罚款200元。
第七条:各分公司对外来设施占压管网管线及破坏供热设施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生产办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第八条:各分公司对管区内的私接乱改、加装放水头、换热器、利用排空阀大量放水的现象未进行巡回检查制止的,罚款200元;如遇“钉子户”而未请监察大队配合处理的,罚款200元。
第九条:未按时填写各项生产纪录的,罚款200元;纪录不清晰、不准确的,罚款100元。
第十条:生产电话三分钟内无人接听得,罚款200元;占线时间超过三分钟,罚款100元;因长时间占线影响调度指令传发(含用户报修)的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罚款500元;睡岗的,罚款300元;饮酒的,罚款300元,醉酒的,罚款500元;从事与岗位无关事的,罚款200元;因特殊原因串岗而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运行站内堆、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的,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态度不文明的,罚款100元;与用户争执的,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停电、停水等较大突发性生产故障未及时向调度汇报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未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抢修处理时间超过4小时的,罚款200元。出现分公司自身能力无法处理的情况而未及时向调度汇报的,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未按公司要求进行测温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分公司接到报修后未向维修人员签发派工单的,罚款100元;派工单填写不真实的或保存不全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未按公司承诺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处理问题不及时、服务质量差,造成热用户向公司调度(生产办)投诉的,罚款100元;热用户向公司领导投诉的罚款200元;热用户向市长热线等上级单位投诉的,罚款500元;热用户向新闻媒体投诉的,罚款1000元;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0元;热用户向上级单位投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3000元。
第二十条: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给公司或热用户造成损失几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罚款;造成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因违反规定被处以的罚款,从所在单位(部门)当月工资中扣除,由所在单位(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生产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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