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市审计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对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对本市地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市属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对市属国家建设项目,即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市属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可以对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根据工作需要,市审计局可以根据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对区、县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区、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市审计局依法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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